1 宗旨
本办法旨在广泛了解心理服务工作者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为心理服务工作者的注册及专业服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及心理服务职业和行业的规范发展。
2 登记原则
2.1 非营利性原则:本办法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规定,登记免费。
2.2 非强制性原则:符合本办法登记范围的个人自愿申请登记。
2.3 开放性原则:本办法对非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但具有心理咨询系统培训背景的人员保持开放,兼顾心理咨询师的存量和增量。
2.4 唯一性原则:依据本办法完成登记者,在本办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得唯一并终身有效的登记号。
2.5 真实性原则:登记者信息须真实可核查,并及时更新。有效登记是今后申请个人注册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完成注册须符合另行制定的专业和伦理标准。
2.6 服务性原则:组织相关专业资源为登记人员提供继续教育、临床实践等支持服务。
2.7 数字化原则: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合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的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为“登记系统”。
3 修改和完善
经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4 登记/注册有效期
登记终身有效,申请评审及通过考核后可注册,有效期为一年。
5 解释权
本办法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工作委员会。
6 可登记及申请评审的证书(或证明)范围
登记系统接受获得以下证书和证明之一的自然人进行登记:
6.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含原劳动部)颁发的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三、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健康管理师、社工师。该项证书须能够在国家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验证通过。
6.2 正在从事心理教学或相关教育工作,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内外高等学校心理咨询类专业大专或以上毕业证书。该项证书须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或国外大学网站上验证通过。
6.3 包括但不限于由专业心理学学术组织及相关协会合法举办,经系统培训和考试考核后取得的心理咨询综合类培训证书。该类证书须获得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的认定。
7 登记信息及更新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自助登记相关信息,经过审核验证、签署相关登记协议之后,系统自动配发登记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登记者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8 申请评审
符合申请评审条件的个人提出评审申请后,经过审核验证、签署相关登记协议及通过相应考核后,系统自动配发注册号。注册年限届满时,注册者须及时提交年审申请,经审核后予以续期。
9 登记/注册结果及用途
完成登记,仅代表申请者向登记系统提供了本人获得相关培训或职业证书的真实历史数据,并不代表登记者具备相应职业能力或职业胜任力。
申请评审及通过考核,代表申请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或职业胜任力。
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2020年10月1日